《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开心出游、安全出游,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事。让我们一起走近《民法典》,了解在《民法典》中的“旅游”二三事。
Q:游玩风景很美好,出了风险谁承担?
旅游景区作为公共场所
对于进入其中的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此种保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里?
对于那些擅自进入未开发的野山
原始森林、荒漠等高危险区域而遇险的旅游者
高危险区域的管理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责任是否有限度?
如今,《民法典》作出了明确的回应。例如,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安全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
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Q:旅游者是否承担责任?又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从多个方面对民事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不文明旅游等问题作出回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说到,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32~1235条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这就要求我们大家
旅游时自觉遵循景区管理规定
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破坏景区景观设施
要秉持契约精神
提高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
旅游企业也应尽量提醒游客
保护文物、保护生态环境
其实
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原则
同时也有利于规范
旅游市场的秩序与行为边界
有利于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
也应该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条文
善于运用法律武器
保障自身旅游途中的合法权益
只有学法、懂法
才能依法、用法!